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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内蒙古某地城管局蓝天执法中队负责人王某出轨已婚女下属尹某,被妻子李某发现后网上爆料。多段露骨聊天记录流出,引发多方关注。当地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情况通报称,两名当事人均已停职接受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起事件涉及婚姻家庭、职务行为、公共道德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分析。

城管干部出轨女下属,说道,我想吃你的奶!

故事叙述

根据网传信息和媒体报道,王某和李某相识六年,婚姻五年,育有一女。今年2月,李某外出出差时提前回家,本想给丈夫王某惊喜,没想到丈夫半天不开门,随后家中冲出了一名女子,王某解释称只是普通朋友。没过多久,李某便从王某的手机中发现了其与尹某的多段露骨聊天记录,存在不正当关系。例如:

女:今天被子上没有我的味道吧?

男:有,特别淡,就是你身上的香味,淡淡的。

女:去你们家?

男:咱们俩家。

女:我从我家带饺子过去。

男:好啊。

女:你喜欢吃什么馅的?

男:你。

女:你真坏。

男:我想吃你的奶。

后来,李某瞒着王某约见了尹某,对方在其要求下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承诺退还王某转账和购物所花费的16779元,并自愿在5至10年内调离本单位工作。李某以为这件事会划上句号,但并非如此。今年6月,李某与王某的女儿生病,在医院联系王某时被拒绝。她转而向朋友求助,不料对方称看到王某搂着一名女子在逛街,还以为是李某。这件事令李某心灰意冷,决定通过短视频平台曝光自己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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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点

这起事件的争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王某和尹某的不正当关系是否违反了职务行为规范?

王某和尹某的不正当关系是否损害了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和尹某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职务行为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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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根据网传信息,王某是城管局蓝天执法中队负责人,尹某是友谊街道执法中队协管员,均属于公务员或者监察对象。他们的不正当关系不仅违反了生活纪律,也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形象,影响了工作效率和队伍稳定。因此,他们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情节的轻重,可能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根据当地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报,两名当事人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这是对他们的初步处理,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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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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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网传信息,王某和尹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的义务,侵害了李某和王某或者尹某配偶的婚姻权、名誉权、感情权等人格权,造成了他们的精神损害。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外,王某还应当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返还其转账和购物所花费的16779元,以及支付其合理的生活费、医疗费、抚养费等。

总结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与法律红线,只有严于律己,脚踏实地,才能在自己岗位发光发热,温暖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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