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本应是和谐共生的。业主们忙碌于日常工作,物业公司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来获得合理的物业费,从而极大地便利了业主的生活。这本是一种互利共赢的模式,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如今,物业公司在社会上的声誉并不理想,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似乎与业主站在了对立面。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物业与业主之间关系的紧张呢?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许多物业公司错误地定位了自己的角色。业主是小区的真正主人,而物业公司则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他们的工作重心应该是确保业主的生活舒适与便利。然而,现实中,我们却看到许多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自己视作小区的主人或领导者,将业主视为赚钱的工具或下属。在这种扭曲的定位下,物业公司自然难以全心全意地为业主服务,其服务态度和质量也随之下滑。

在物业和业主的这场博弈中,业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否则,我们也不会看到那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和抱怨,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物业公司存在服务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他们聘请物业公司来为自己提供服务。而现在,许多物业公司错误地将自己置于主导地位,这正是导致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激化的核心所在。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物业公司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定位,真正将业主的需求和满意度放在首位,以实现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和谐共存。

在面临媒体采访时,有些物业公司常归咎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以此推卸责任,但服务质量却不尽如人意。实际上,当物业公司能提供卓越服务时,绝大部分业主会自觉并按时缴纳物业费。这是因为,业主们都希望自己的居所由服务出色的物业公司来打理。

 

在选购新居时,配备高水平物业服务的楼盘往往价格更高,在大城市中甚至可能高出十几二十万。这证明了业主们为了享受高品质物业服务,是愿意付出更多费用的。因此,只要物业公司提供出色服务,业主们通常都愿意缴纳物业费。

当然,有些业主可能会拖欠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应寻求合法途径维权,而非采取过激措施如阻止业主回家、断水断电等。物业公司无权剥夺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

目前,部分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低下、态度恶劣,甚至个别工作人员行为失范,给物业行业带来负面影响。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导致物业公司面临被全面取消的风险。

事实上,取消物业公司对双方都不利。在现代生活中,优质物业服务为业主带来极大便利。若物业被全面取消,小区居住环境可能恶化,且很多小区不具备自治能力。因此,全面取消物业并不现实。即便出现替代品,同样问题也可能再次出现。

 

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针对物业行业现存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物业新规。从这些新规中不难看出,我们无需废除物业,只要不断完善物业相关规定,便能够实现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双赢局面。然而,这也意味着物业公司必须更加专注于其本职工作,摒弃一切不切实际的“花招”。在最新的《民法典》中,物业新规赋予了业主们三个新的权益,业主们应当深入了解。

1、业主们已经拥有了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若物业服务不尽如人意,业主l可以选择进行更换物业。

曾经,尽管更换物业的权利存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这一过程变得异常棘手。流程繁琐,即便所有手续完备,物业公司也可能置若罔闻,拒绝交接。因此,许多业主往往避而远之,不愿轻易触动更换物业的敏感话题。

然而,时至今日,随着《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4条的明确规定,局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此项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有2/3的业主共同参与表决,且同意的人数超过50%才可以取消。

这一条款赋予了业主们明确的法律保障,使得更换物业公司变得更加便捷和可行。只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参与和过半数的同意,便可顺利实现物业更换。这样的门槛并不高,尤其是在物业公司服务水平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更换物业的投票将变得轻而易举。

 

因此,随着《民法典》的日益普及,那些服务质量不佳的物业公司若仍抱持着陈旧的服务态度,他们被业主们解聘的风险将不断增大。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业主们的声音将被更加响亮地传达,而优质的物业服务将成为市场的主流。

2、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明细及其支出情况,这是维护业主权益、促进透明化管理的必要举措。

在过去,由于物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不透明,许多业主对物业费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他们发现,尽管缴纳了高额的物业费,小区的基础设施仍然破败不堪,而他们缴纳的费用去向成谜。更有甚者,部分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让业主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然而,随着《民法典》第943条的出台,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该条规定明确指出: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这一规定意味着,物业公司必须将其所有的收取明细和支出明细向全体业主公示。这不仅能让业主们清楚地了解他们所缴纳的物业费的去向,还能让他们根据物业费的用途来评估和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这将大大增强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3、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扣除必要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一条款的明确,为业主们带来了更加公平合理的权益保障。

长期以来,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一直像是一个秘密,许多物业合同中默认这笔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而业主们对此知之甚少。但现在,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一模糊地带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小区是业主们的共同家园,其经营收益自然应当归业主们共享。

根据《民法典》第934条,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收益。这些收益,如小区内停车位、广告位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出租收入,实际上是一笔可观的财富,每年为小区带来不菲的收入。这些公共收益应优先用于补充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从而有效降低业主们的居住成本。有了充足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也能更好地承担起维护和修缮小区基础配套设施的责任。

 

​通过对《民法典》中物业新规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新规定对物业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也为业主们赋予了更大的权利。作为业主,我们有必要提前了解这些新权益,以便在遇到服务水平不佳或乱收费的物业公司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明白,《民法典》同样保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业主们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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