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工作措施》的通知,从加强生育服务支持、强化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生育友好多元支持政策、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四个方面出发,给出15条具体工作措施并明确各单位主体责任。在加强生育服务支持方面,上述通知明确,要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同时,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将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产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纳入各区劳动监察范围。

上述通知提出,要建立生育补贴制度。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并实施生育补贴制度。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

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支持保障作用。提高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实现医保实时结算。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持续做好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研究完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措施。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假。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支持引导用人单位落实生育休假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督指导,强化纠纷协商调解,将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产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纳入各区劳动监察范围。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优化妇幼医疗保健资源配置,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合理确定产科服务价格水平,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适时调整相关医保支付政策。加强青少年青春期与性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关爱服务,做好生育力保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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