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律讲解台
编辑|法律讲解台
前段时间网络上突然出现了
一组令人血脉喷张的图片
只见一名位于客机机舱内
身着空姐制服的女子
面对镜头“袒胸露乳”
毫不吝啬地展示自己的身材
配文更是刷新网友的三观
虽然其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爆火流量
网友们在一饱眼福后
不禁对空姐一职的刻板印象再次加深
但事实真的如网友所料吗
案件回顾
胡女士出身优秀,
不论是家庭状况还是自身条件,
在20世纪初都远超他人之上。
2005年,
毕业后的胡女士入职某航空公司,
成为了一名空乘人员。
至此,
胡女士开启了她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工作。
一直到15年后,
当初那位活泼年轻的美女逐渐成长为一名端庄专业的乘务长。
胡女士的月薪也从最初的几千元一路升至28000元底薪。
如今身为资历最老的乘务长,
虽然她的工作事务繁忙每月有二十多天以上都在天上度过,
不过好歹工资对得起自己的辛苦。
已为人妇的胡女士也家庭美满幸福,
在养家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年假四处游玩。
身在这样一个人人艳羡的小康家庭中,
胡女士接下来又为何会在客机机舱内拍摄如此大尺度的不雅照呢?
根据本案后期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这件事的真相着这样的:
案发前几天,
胡女士收到了朋友为自己寄来的一套高档内衣。
在后续与朋友的聊天中,
胡女士发觉朋友希望自己能用手中的资源为内衣做推广,
随后她便答应下来。
胡女士将这套内衣放置在自己的通勤包中后,
便前往机场开始了工作,
她想着抽空为朋友宣传就好。
接下来几天时间里,
胡女士辗转世界各地,
起飞又落地,
马不停蹄地奔波于各大机场。
在入住酒店休息时,
胡女士本有机会进行内衣的试穿和拍照宣传等,
但考虑到最近的繁重工作,
她还是放弃了想法。
决定看看哪次航班有延误时,
顺道为朋友做下宣传罢。
也正是胡女士这下意识的决定,
彻底断送了她接下来的乘务生涯。
不久后,
胡女士等到了一个不错的机会。
一次夜间七点左右的航班中,
由于机场航班流量控制的原因,
导致了此次航班延误了1个小时有余的时间。
早早带领一众乘务员进入机舱提前准备的胡女士在机长的口头指示下,
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边留在原地休息。
此时胡女士想起自己先前答应朋友的事情,
随即从行李架上拿出通勤包,
取出了里面的内衣。
随后胡女士来到机舱卫生间将内衣换上,
并在卫生间对镜进行了自拍,
包括仅穿戴内衣拍照以及穿上乘务长外套后裸露胸前内衣拍照。
而后胡女士对照片进行了修图美化,
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于是胡女士便来到客舱,
与同行乘务员沟通后,
由其他乘务员为自己拍照,
胡女士负责摆出各种姿势。
又经过胡女士的一系列修图美化和配文编排后,
她于当天19:06分发出了一条朋友圈,
其中的两张图片中可以看出,
胡女士仅穿戴了朋友所赠的内衣在客舱座位旁与过道上摆出姿势,
并配文:
“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
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
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
这款裸感,我穿75B”
随后,
在好友的评论和私信提醒下,
胡女士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失妥当,
便在发布后几分钟将图片及文字其删除,
胡女士决定等降落后入住酒店再进行拍摄和发布。
本以为短短的几分钟时间,
自己所发布的内容不会有影响,
于是胡女士便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工作,
并在后续为朋友的内衣发出了朋友圈。
就在胡女士快将这件事情忘记的时候,
意外却在此刻给胡女士来了一道晴天霹雳。
四十多天后一次寻常的飞行后,
回到酒店的胡女士却突然收到了所属航空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其中道明:
“胡女士因违反《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
《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4.4.1条和4.6条相关规定,
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决定即日起解除与您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
这一消息对于胡女士而言无疑于祸从天降,
她完全没想到公司的一纸解聘书
就彻底泯灭了自己十几年来对公司付出的血汗和努力,
原本一切往常的工作从此刻不复存在。
胡女士无法接受这一消息,
在几经调查和询问后,
胡女士确定了正是自己在40多天前发布的“机舱内衣照”所导致的解聘。
当时在胡女士发布此朋友圈后,
立刻便被有心之人截图保留并举报。
查明事件原委后胡女士更是无法接受,
且不说自己在发布朋友圈后不到半小时就将其删除,
就自己这十几年来给公司当牛做马、
为公司取得的大大小小几十种奖项而言,
一次简单的“工作失误”,
至于直接将自己开除吗?
如今胡女士年近40,
再换一份工作谈何容易?
于是胡女士随即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原有职位。
以案释法
半年后,
当地有关部门对胡女士和其公司一案作出裁决,
认定其航空公司作出解除与胡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且无效。
其公司不服裁判随即双方对簿公堂,
在一审中,
当地人民法院同样认为:
虽然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
其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
应属违法。
胡女士在一审中的辩护
一审判决书【(2020)粤0111民初25959、28887号】
随后,
公司提起上诉。
在以往的当事双方不服上诉的二审案件中,
大多数判决都会和一审原判类似,
但在此案中,
二审的宣判结果却直接来了一个大反转,
双方经过两年的博弈与对抗,
最终在二审的最终宣判下终是宣告结束。
二审最终撤销了此前一裁一审的宣判结果,
认定其航空公司的解聘行为合法;
一并驳回了胡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宣布此判决为终审宣判。
案件经过的简要概括
终审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
与此同时,
不论是法庭里还是网络上,
众人对此案的议论度从来不断。
胡女士作为当事人也多次发声,
称“哪怕遭遇网暴,
我也要发声维护自己的权利。”
胡女士通过网络发布的手写图
一众网友对此案的站位也非常明确:
一方认为胡女士作为航空公司的老员工,
不仅仅需要恪尽职守,
更需要以身作则不能犯错误,
但从爆料中胡女士当时发布的客舱内衣照来看,
尺度之大已经超越了人之常情,
虽未造成严重的实际影响,
但对于公序良俗和公司形象都有严重的打击;
网友评论
另一方则认为,
胡女士几十年来勤勤恳恳为公司效劳,
其有错在先不假,
但仅仅因此一个错误便无视其几十年来的贡献,
将其置于万劫不复之地,
公司的管理是否太过严苛与冰冷?
两种声音在网络上也是声势浩大,
互不相让。
网友评论
但随着终审宣判,
此案被彻底盖棺定论,
对于“该当何罪”的讨论已无意义,
我们可以从终审判决中挖掘出想要的线索。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考虑到各个公司单位的行业特殊性,
加之用人单位均会自行指定更加贴切的相应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因此法律上对与劳动合同法的定制基本属于一个大类,
更加细分的规定须用人单位自行定制后,
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示。
而对于以上法条第二款中的“严重违反”四字,
法院认为:
胡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胡某自身对此也认识到错误并作出检讨。
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
胡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
对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胡某主张其内衣照并没有大范围的流传,没有引起大规模的讨论,但鉴于该照片已经实际经互联网发布且被人截图举报,结合互联网虚拟载体记忆难以消除的特征,
本院认为胡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发布不雅照的行为的影响轻微,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不难看出,
此次二审的宣判和一审宣判结果相比,
更加符合其业内特征与公共实际。
胡女士作为经验老道的空乘人员,
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且遭人举报的事实不能忽视;
其航空公司作为为民服务的面向公众的企业,
在面对这样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件中选择将当事人开除的做法无不道理。
总结
“空乘安全”一词自民航客机诞生以来便一直被各国航空公司严加执行,
两个多世纪世纪以来仍有几十起举世震惊的空难事故。
因此,
各国航空公司对其安全问题一直都保持着高度紧绷的精神状态,
其从业人员也应严格遵守其各项规定,
不得逾越。
胡女士在作出一系列行径时,
就应该考虑到其中的危害进而放弃拍照,
不应在事后以一己之力挑衅整个民航业的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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