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节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也是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严格、规范的生态环境执法是震慑违法行为的有效利器。

为强化示范引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精选2起大气类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典型意义,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01

岳麓区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案

长沙一挖掘机机主闯禁被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2日,根据特护期内湖南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走航车发现的高值线索,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注塑工艺中高温加热聚乙烯颗粒产生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废气处理设施仅正常开启使用碱液喷淋设施及活性吸附设施,UV光解设施未开启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2025年3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天心区挖掘机机主闯禁案

长沙一挖掘机机主闯禁被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5年7月14日,接到天心区环委办问题线索,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天心区天心大道雅礼融城学校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区域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发现汪某某所有的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该挖掘机无环保号牌,发动机铭牌载明发动机生产日期为2010年12月,该挖掘机排放阶段为国II排放阶段,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长政发〔2024〕4号)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汪某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查处情况

汪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2025年9月1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汪某某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和移动机械机主的

正确打开方式

1. 生产工艺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相应工艺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对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检、维护,及时处置设施故障等异常问题。

2.移动机械机主在通告规定的区域内应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应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维护,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长沙一挖掘机机主闯禁被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3

《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04

《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

↓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