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本村出生,早年因工作迁出户口,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曾在该村因市政建设取得宅基地并缴纳相关费用,即便未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也未实际长期居住在村,只要不存在法定丧失村民资格的情形,仍应认定其享有村民待遇,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中,有权依据相关方案获得相应补偿 。

通俗来说,只要是本村 “老住户”,曾经有宅基地,退休后又把户口迁回来,没有特殊情况,就还是村里的 “自己人”,拆迁时该有的补偿一样不能少。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行政补偿安置纠纷,核心法律关系为行政机关与村民之间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义务关系。村民依法享有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权利,行政机关则负有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

法官裁判时,

首先依据当事人在本村出生、曾取得宅基地并缴费等历史事实,认定其原始村民资格基础;

其次,结合退休后户口迁回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其丧失村民资格的情况下,遵循 “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原则,肯定其村民待遇;

最后,基于已认定的村民身份,判定行政机关应按照既定补偿安置方案履行义务。这一裁判既尊重历史事实,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行申3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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