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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不溯及既往,房屋建于1970年代,不得一刀切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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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建房行为是否合法需依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及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未取得建设许可证就简单认定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是否等同于违法建筑?
法院认为,判断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应以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为基准。涉案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并无建设规划管理法规,故不能因其后未取得许可证就认定为违法建筑。此外,上海某贸易公司合法购得房屋并支付对价,且因行政区划变更无法补办使用权证。浦东城管局未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及房屋建造时的法规,简单以无证为由认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撤销浦东城管局的责令限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表明,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考虑房屋建造时的历史背景及法规,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避免简单机械适用现行法律。此裁判意见为处理历史遗留建筑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2-3-001-005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行初662号行政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行终60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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