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顾名思义,就是装日常物件的用具,通常为布料缝制,使用方便、什么也可装。

当把口袋用作称谓形容罪名的时候,则含有了多多少少的贬义。

口袋罪,从口袋的功能延伸出来的含义,大概是指描述模糊、适用有一定任意性的罪名,通俗的认为,口袋罪具有以下特点:

1、罪状描述用语模糊;

2、与其他犯罪或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

3、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含混不清,追诉入罪有一定的适用任意性,与普通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界限进行区分。

如非法经营罪的第四种情形:“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则是充分利用了中文的博大精深,一个“其他……”貌似是包含了所有。有人说追诉兜底条款,注意这个说法用的是“兜”,也就是口袋的意思,把所有的底“兜”起来了。

一般认为,寻衅滋事罪,是目前典型的口袋罪,它由以前的流氓罪演化而来。

1997年,《刑法》修订,有关部门,英明地采纳了学界的建议,将“流氓罪”细分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同时,立法采用列举式方法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以避免其成为新的“口袋罪”。

废除流氓罪时,法律界的很多人士庆幸去掉了一个流氓罪,可以使以后的法律罪名更加明确,未曾料到,寻衅滋事罪的到来,在司法实践中,本应越来越明确的标准,仍然不可避免的重蹈旧辙,进入模糊状态,成为新的口袋罪。也使得有法律人士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或者重新立法寻衅滋事罪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的三大著名口袋罪(刑可知、威可测,何时测)?

白云清晰吗

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具有口袋性质的罪名划分如下:

寻衅滋事罪,用来规制滋事打斗的街头地痞行为(更多的针对不服管教的普通人);酒桌上的一次发脾气,就可能被寻衅滋事,网络上的一些不当语言,也可能寻衅滋事。

非法经营罪,用来规制商业界从业人士的不良经营行为(更多的针对不规规矩矩经商的那一部分);是按照既有的明文规定的十几种类型严格圈定立案追诉,还是超越了经营范围、没有营业执照就可定非法经营?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用来规制具有国有、公务身份的人员行为(针对公务系统中不听话的);日常公务工作中的马马虎虎,一不小心就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了……

在适用上,口袋罪的特点或者说是好处,在于能够轻易地将某人的“不良行为”入罪,非常完美地迎合了权力的需要,想收拾谁就可以随时收拾,以前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现在的口袋罪貌似是“刑可知,也威可测,但不知何时测你”。


新的三大著名口袋罪(刑可知、威可测,何时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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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怀疑我们的立法技术、立法水平有问题,其实这个怀疑是不必要的、也是错误的!

堂堂大国14亿人口,唯独不缺的就是人才。法学专家人才更是多的是,从立法技术、立法水平来看,要消除这些口袋罪,或者是说将这些罪名内容规定的标准清晰、内容明确、法定刑清晰确定,不应是难事,要相信我们的聪明才智。


新的三大著名口袋罪(刑可知、威可测,何时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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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已经有十二个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有的是增加的新的罪名,有的是罪对现有的罪名进行了解释、调整、扩大、细化等,可见立法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当的努力。

就今天而言,如果将这些口袋罪的罪状描述趋于清晰、法定刑趋于明确,包括其他一些灵活性太大的罪名尽可能确定下来,仍然有相当的工作需要努力,需要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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