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号“王昊宸”消息:
2025年7月9日,为母辩护的法官毕祺祺被刑事拘留,目前人已被送往南阳市看守所,可能将来会被更换看守所关押。
7月10日,毕祺祺的家属从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处接到了《拘留通知书》,其中显示:“我局已于2025 年 7 月 10 日 13 时将涉嫌洗钱罪的毕祺祺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召县看守所。”
编者附涉嫌洗钱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 新闻事件链接
新京报讯4月1日报道(记者刘思维),河南省南阳市一基层法院法官毕祺祺在网络上以“我能否为母辩护,请法院给个说法”为题发布文章,引发关注。其母冀某梅是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的被告人之一。3月31日晚,新京报记者从冀某梅的另一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宸处获悉,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已同意毕祺祺作为冀某梅的辩护人行使阅卷权,会见权待后续书面通知。
王昊宸告诉记者,3月3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毕祺祺送达了冀某梅案的相关司法文书,并通知他随时可以去阅卷。该说法得到本案另一相关知情人的确认。
司法文书显示,冀某梅是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石佛寺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镇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22年5月,冀某梅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6月,冀某梅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检察院批准后,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年11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冀某梅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寻衅滋事罪等将其起诉至法院。冀某梅被指控领导一个黑社会团伙,同时作为被告人被起诉的一共三十余人。
王昊宸透露,毕祺祺目前仍在南阳市某基层法院工作,之所以公开发文是因其对冀某梅等人一案分案开庭审理持有异议。据新京报记者获取的淅川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4月9日上午,和冀某梅同时被起诉的三十余人中,有十余名被告人参与的案件将在该院开庭审理,庭审预计持续到4月25日。冀某梅等另外十余名被告人不在此次庭审之列,另案审。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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