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一女子遭到19岁歹徒入室抢劫,为了保护13岁女儿,女子遭受了歹徒的残忍折磨。虽然最后捡回了一条命,但伤情十分严重。然而歹徒行凶后,却在房间里点了份外卖,然后才报警自首。在歹徒被抓捕后,他的家人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赔偿。如今该歹徒被法院判了死缓,但女子的家人却难以接受。 据大象新闻6月12日报道,36岁的女子李某开了家服装店,且和丈夫育有一女。 事发当天是周日,李某带着女儿到店内上班。午饭后,李某让女儿上楼去家中拿作业到店里做。然而女儿离开后,李某左等右等都不见女儿回来,于是打了女儿的电话,但没人接听。 李某担心出事,于是上楼去寻找女儿,可当她打开门的一刹那,就看到了女儿被人绑在椅子上,旁边还站着一位持刀的男子。 李某当时十分慌张,她乞求男子不要伤害其女儿,她什么都愿意做。但男子却要求李某做出选择,她和女儿之间必须死一个人。 这样的选择对于别人来说也许是残酷的,但对于李某来说,她并没有考虑那么多,直接要求男子放过其女儿。 之后,男子对李某实施了非人的折磨,他先用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然后用衣服勒住李某的喉咙,致其昏死了过去。而这一切都被13岁的女儿看在眼里,女儿的内心感到无比恐惧和痛苦。 男子当时以为李某已经死亡,所以他不紧不慢地点了份外卖,吃完后便报警自首了。 当警察赶到时,男子立即束手就擒,而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医生发现她四肢僵硬、头部严重水肿、眼睛无法睁开、毫无意识,后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 李某的哥哥赶到重症监护室时,几乎已经认不出妹妹了,她的头部肿胀得和肩膀一样宽。 后经医生全力抢救,李某逐渐恢复了部分意识,但身体机能严重受损,大脑萎缩如90岁的老人,无法言语、丧失记忆、四肢瘫痪,需要24小时护理。 据李某哥哥所说,前前后后的治疗费已经花了近90万元,家里能卖的都卖了,后续康复至少还需200万元。而男子虽已被抓获,但其家属却拒不赔偿,一句“没钱赔”就想了事。 后检察院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20年有期徒刑。在6月12日,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处男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可是这个结果对李某的家人来说,他们是无法接受的,男子家人不同意赔偿,还不能判处男子死刑,这让他们对法官的水平产生了质疑。 目前,李某的家属已经提起上诉。 那法院判决死缓是否合理合法呢?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 本案中,男子是准备入户抢劫的,至于他有没有抢到钱,这并不影响抢劫的事实成立。 因此,男子的行为首先就构成了抢劫罪。 其次,男子让李某作出选择,要么她死,要么她女儿死,这说明男子在主观上具有了杀人的故意。 之后,男子用工具勒住李某的脖子,试图将其杀死,这说明男子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男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抢劫罪致人死亡或重伤。 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处置。 不过,男子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李某并未死亡,所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未遂。再加上男子有自首的行为,所以这两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根据《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由此可见,如果男子造成李某死亡的话,法院也许就直接判处死刑了。但正因为男子犯罪未遂加自首,法院认为还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 最终,法院判处男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光从法律上来讲,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而男子只要在两年的缓刑期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话,后续的刑期将转变为无期徒刑。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大象新闻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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