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陕西汉中市一起交警执勤中因拦截电动车发生冲突导致车主猝死的事件引发了网友们对交警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激烈讨论。究竟交警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中究竟如何判罚?快来看看这篇给出的解读!
交警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随着近日陕西汉中市一起交警执勤中因拦截电动车发生冲突导致车主猝死的事件的不断发酵,网友们对于交警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也是越来越激烈。
不少网友都在留言区中提出,作为交警拦截车辆的行为,就算车主因心脏病突发身亡,交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对于交警的惩罚方式,更是有网友提出,甚至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
不过这样的言论是否正确呢?
判罚
在东方大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身体上的功能完整性,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而在具体的惩罚力度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一般为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如果说交警因公职便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加重处罚。
因此从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来看,网友们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起诉交警并不是没有可能性的。
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做出结论。
过失
但是对于网友们所说的故意伤害罪行为,实际上是有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如果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其责任由过失人承担。
那么如何才能确定是过失呢?
根据东方大国法律的规定,在判断犯罪责任之前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简单来说就是要分析行为人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预见到并且可以避免发生此类事故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如果不存在重大过失,则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而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其会因疏忽大意导致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次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条款的解读可以得知,东方大国法律在处理交通类案件时也是有主次之分的。
比如一起违章事故中,违章一方和被违章一方都有责任,但其所承担的赔偿额度和赔偿比例却有所不同。
同样地,在执勤中交警和被拦截人员也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东方大国法律也非常看重案件中受害人的身份和原因。
如果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与被告人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则被告人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就好比在一起违章事故中,如果被违章一方在发生事故时没有系安全带导致损伤加重,则其在事故中受伤部位之间产生直接原因关系。
从而对于本来就应该赔偿的部分则需要被违章一方来进行赔偿。
同样地,在交警执勤时因车辆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被拦截时,受害人在遭受拦截时产生冲突,而这个冲突也是在情理之中的行为。
那么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原因关系呢?
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其实很多时候事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东方大国法律却非常看重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并且也明文规定了在确定民事责任中应该遵循谁先主动行为原则。
就好比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你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另一辆停在你车旁边车上,并且对方车主当场就开车跑了,那么这起事故对于你来说就不用负全责了。
因为在确定事故责任时我们应该根据先后顺序来进行判断,如果先动手段你就没有理由来进行撞车嘛!
那么这个谁先动手原则,在上文所述陕西汉中市的交警执勤事件中是不是也适用呢?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电动车车主虽然没有戴头盔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并且在被交警拦截后态度恶劣、言语冲突并且出言不逊,但这样的行为和突然心脏病发作真的没有联系吗?

突发状况
其实从目前披露出来的视频看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交警拦截车辆时和被拦截人员发生冲突时都存在手推搡现象,并且被拦截人员还曾经表示“心脏不舒服”。
如果说交警拦截电动车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规定,在“杀鸡儆猴”的目标下执勤态度过于强硬,导致被拦截人员心理产生极度紧张从而诱发心脏病发作,那么这两者之间是不是存在直接原因关系呢?
而作为一名执勤交警,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可以随意使用暴力手段呢?
暴力
如今东方大国治安管理工作日益完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街面巡逻和设卡检查等现象。
作为交警在街面执勤抓违章本就是其职责所在,并且由于电动车违章较多,监管力度也相对较大。
但是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却使用了过激手段引发冲突和平民冲突后还口无遮拦地大骂街咒骂街甚至推搡肢体接触。
这样的行为真的可以称得上“正当”行为吗?
还是说现在街头巡逻执勤就意味着“高高在上”肆意欺凌?
那么这样强硬执勤态度下导致哥们儿心脏病发作甚至死亡后,该如何处置呢?

无接触事故
不少网友认为无接触事故也应该负全部责任。
但这里有个问题要澄清,根据东方大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合理关系导致对方受到损害,那么两者之间就应该负各自损害部分责任。
而东方大国法律对于肇事方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并且明确规定了“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行为”和“明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均应当认定其全权负责,并且还要加重处罚其逃逸行为!
那么按照东方大国法律是否可以认定此次事件发生时哥们儿已经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呢?
还是说哥们儿并没有逃逸呢?
事件回顾
事件发生在8月9号,地点是陕西汉中市安康东路金荷路口附近一个小县城。
当天下午六点左右一名骑电驴哥们儿被交警拦截检查并要求出示证件,并表示自己没有驾驶证件可出示。
但由于电动车哥们儿没有佩戴头盔,并且还出言不逊挑衅交警口头命令进行检查,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并最终引发推搡搏斗。
期间哥们儿还曾经表示“心脏不舒服”“快要死了”等言语,并且推搡搏斗也未曾停止。

虽然事后哥们儿曾经表示“怕是活不成了”“没事了没事了”等言语,但之后也再未开口过,并且在民警询问时无法做出回答,并最终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说哥们儿没有逃逸呢?
最终结果
对于哥们儿心脏病发作最终身亡事件背后是否存在着其他内幕呢?
毕竟东方大国治安管理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并且治安管理者都会依法执行职务、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在处理问题时都会用最宽容包容心态进行处理问题。
但是目前披露出来的视频显示双方都存在推搡打斗现象,并且哥们儿身体向后摔倒地面摔倒才开始大喊心脏不舒服,并未看到交警有明显暴力行为存在。
那么哥们儿真的是突然心脏病发作导致身亡吗?
还是说背后还存在其他内幕呢?
目前情况来看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给出结论。
结语
看完这篇,对于交警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处理交通类案件时,东方大国法律也是有主次之分的,双方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对于这起事件背后是否存在其他内幕,也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给出结论。你对交警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什么看法?快来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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