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备次日的店铺开张,烤鸭店店长在后厨备菜期间猝死,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公司却认为发病时间非工作时间,据此否认工伤。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庭庭长尹海萍、副庭长于广丹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昌平区副区长林宇、人社局局长齐俊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副区长出庭应诉
昌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向军,区人大机关干部、区人大法制委、区委政法委机关干部、各镇街委办局工作人员近二百人作为旁听人员观摩了庭审。
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副区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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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1日起,方某在某公司担任某烤鸭店店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方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1月27日傍晚,为筹备次日店铺开张,方某在后厨处理蔬菜,突发脑出血失去意识,被同事送医,于11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与方某2021年3月21日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方某父亲向昌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方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昌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政府经审查,维持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公司仍不服,将昌平区人社局、昌平区政府一并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副区长出庭应诉
庭前,合议庭成员认真研判案情,组织证据交换。庭审中,在审判长组织下,各方当事人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等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

原告公司虽认可方某发病时在烤鸭店后厨处理蔬菜,送医后于次日死亡,但主张方某与公司系承包经营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称方某发病当日烤鸭店处于闭店状态,并非工作时间。昌平区人社局、昌平区政府认为,公司与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由生效判决文书予以确认,且方某系营业前在店铺后厨备菜过程中发病,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若用人单位有异议,应当承担证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举证责任。

昌平法院围绕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过程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最终,昌平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尚未生效。

林宇、齐俊国全程参与庭审并发表最后陈述。

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副区长出庭应诉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齐俊国

齐俊国表示,昌平区人社局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今后将继续严格依法行政,强化争议案件释明工作,积极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更好地服务辖区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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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林宇

林宇表示,昌平区政府将继续把行政应诉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督促各行政机关提高认识、规范应诉流程,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尽出”“出庭又出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辖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副区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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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依法行政现场教学基地”现场开课。合议庭成员以案释法并围绕行政执法规范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等进行现场教学,并就在场旁听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公开庭审+法治课堂”的模式生动直观,也充分彰显了“院庭长公开庭”“专家示范庭”的示范引领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有助于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助推昌平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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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员工工伤应当由谁举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是适格主体。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工作过程中的自由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案中,方某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但其生前在公司涉案烤鸭店担任店长,发病时处于店内后厨备菜状态,系为公司提供劳动,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本案公司主张与方某系承包经营关系,但认可未与方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又未就承包经营关系的存在充分举证,也未就其否认劳动关系的主张,围绕方某入职时间、出勤、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劳动关系判决书效力等情况充分举证,故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中,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一般指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公司及方某家属均认可方某突发疾病时在涉案烤鸭店后厨处理蔬菜,送医后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即便公司主张方某突发疾病之日,涉案餐饮店处于非营业状态、至次日才营业,方某在店内后厨处理蔬菜也系为次日正常营业做准备工作,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属于履行餐饮店店长工作职责,故本案方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发生于工作时间内。另外,公司否认方某突发疾病时处于工作时间,同样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工伤认定程序中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达到否定方某突发疾病当时处于工作时间的目的,因此公司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应自觉承担起主体责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强化证据意识,妥善留存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就医记录、证人信息等凭证和材料。需要提醒的是,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具有时效性,遭遇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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