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花30元找了一个提供特殊服务的女子,而后在出租屋内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对方发生了关系。结果万万没想到,事后,不仅被警方抓获,还被警方告知对方患有艾滋病! 据悉,2013年9月5日下午4点许,男子陆某耐不住寂寞,找到提供特殊服务的女子王某。 经与王某协商,陆某给了王某30元,而后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陆某与王某刚完事不久,就被巡查的民警逮个正着,带走。 可令陆某崩溃的是,随后自己不仅被警方行政处罚,还被警方告知王某早在6年前就被确诊为艾滋病携带者。 王某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具有传染风险,仍与陆某进行不当交易,且同意陆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自己发生关系,已经不是违法问题,而是构成犯罪! 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360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意采取针刺等方法,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造成他人身体轻伤以上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采用危险方法,意图使不特定多数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万幸的是陆某并没有被王某感染,王某也没有导致其他人感染,再加之王某归案后,选择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最终仅被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最后,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仍然不做任何措施与人发生关系,实属害人害己!被处罚一点也不亏! 而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 在此也再次提醒大家被抓事小,染上病可真是后悔也晚了!一定要洁身自好!莫要心存侥幸!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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