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江苏昆山锦溪镇北管泾一名23岁女子因喉咙不适前往当地诊所就医。
该女子此前无重大疾病史,此次就诊主诉为咽喉部轻微疼痛与异物感。
诊所医生接诊后,经简单问诊与视诊,初步判断为上呼吸道感染。
根据常规诊疗流程,医生决定采用静脉输液方式进行抗炎治疗。
输液药物选择为林可霉素,该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广泛用于细菌性感染治疗。
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于诊所输液室接受静脉穿刺。
输液过程由一名护士执行,穿刺部位选择为右手背静脉。

静脉输液开始约120秒后,患者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等症状。
据在场目击者描述,患者随即出现频繁呕吐并伴随肢体抽搐。
诊所医护人员立即停止输液,并采取平卧位、吸氧等基础抢救措施。
患者意识状态在30秒内由清醒转为昏迷,瞳孔对光反射逐渐消失。
诊所医生随即启动急救预案,进行肾上腺素肌肉注射并拨打120请求支援。
昆山市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后,派出救护车于8分钟内抵达现场。
随车急救医师查体发现患者已无自主呼吸,心电监护显示心室颤动。
经气管插管、电除颤及心肺复苏抢救45分钟后,宣告临床死亡。

患者母亲何女士在事发当天下午14时37分接到诊所电话通知,随即赶往诊所。
到达时发现女儿已被移至处置室,遗体覆盖白色床单。
何女士要求诊所提供完整诊疗记录,但仅获得手写处方笺复印件。
16时20分,何女士向锦溪镇派出所报案,警方介入封存剩余药液及输液器具。
次日,昆山市卫健委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受理此案,并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尸检。
家属聘请的律师向卫建委提交了封存病历的书面申请,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5月18日出具尸检报告。
解剖发现死者喉头高度水肿,支气管腔内存在大量泡沫状液体。
病理切片显示心肌纤维断裂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
毒物筛查排除常见毒物中毒,血清IgE检测结果超出正常值17倍。
最终鉴定结论为:林可霉素导致的I型超敏反应引发急性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进而引起呼吸循环衰竭。
报告特别注明,死者右前臂未见皮试痕迹。
昆山市医调委6月17日发布的通报中,确认涉事药物的林可霉素注射液。

自事发日至报道截稿时,涉事诊所法定代表人未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6月20日,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诊所仍处于营业状态,但拒绝对此事作出说明。
昆山市卫健委查询系统显示,该诊所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记者获取的诊所医护人员资质档案表明,当日接诊医生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但诊所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供当天的皮试记录与输液观察记录。

昆山市医调委组织的三次调解均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
家属方主张诊所存在未做皮试、未及时抢救等过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78万元。
诊所方代理律师辩称,患者可能存在未知过敏体质,且诊所已尽到基本抢救义务。
医调委出具的初步评估意见认为,诊所未完整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皮试程序,存在明显过错。
但具体责任比例需待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确认。

6月5日,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此案。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鉴定专家组将重点审查三个问题:林可霉素皮试是否为诊疗规范强制要求;诊所抢救措施是否符合标准流程;患者自身体质是否构成减轻医方责任的因素。
法院已调取涉事药品同批次质检报告,显示该批号药物热原检测合格。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将林可霉素列为必须皮试药物,但江苏省卫健委2018年文件要求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前必须皮试。
昆山市卫健委6月10日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辖区内63家个体诊所中,有12家存在抗菌药物使用记录不全问题。
药品追溯系统显示,涉事批号林可霉素在苏州地区共配送至89家医疗机构。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报告林可霉素过敏反应案例217例,其中致死案例3例。
现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未明确皮试执行的具体监管措施,各地执行标准存在差异。

这起事件暴露出三个核心矛盾:临床规范与地方标准之间的冲突,医疗机构成本控制与安全投入的失衡,以及患者知情权与医疗免责条款的对立。
当技术规范滞后于临床实践时,法律究竟应该以成文规定还是行业惯例作为裁判依据?
在基层医疗资源紧张的现状下,安全冗余与运营效率如何取舍?
如果鉴定确认诊所程序合规但结果致命,现行法律体系是否具备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这些问题的答案,将决定中国基层医疗体系能否真正从个案悲剧中获得制度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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