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同事被辞退了,她要求N+1的赔偿,公司同意了。人事经理说:“你基本工资2800,一共干了4年,补偿金是14000。”同事却不认可。
同事说:“你这种算法不对,我基本工资虽然2800,但是还有绩效,奖金和加班费,一个月能发6500左右。赔偿的标准应该是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人事经理说:“绩效、加班、奖金都不算工资,补偿时,只能按照基础工资来算。”
同事却说人事经理揣着明白装糊涂。她对人事经理说:“按照劳动法,所有货币收入都算工资。你别以为我不懂法,如果你们不按照法律办事,那么我肯定会去仲裁,或者起诉。”
人事经理脸色一下子就变了,支支吾吾地说:“公司一直都是这么算补偿金的,没出过问题。”同事也不客气,直接拿出手机,翻出《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文,一字一句念给人事经理听:“你看看,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平均工资可没说只算基本工资!”
这下人事经理没话说了,借口要跟领导汇报,躲进办公室不出来。过了好一会儿,才出来说公司愿意重新核算补偿金,但需要同事提供近12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同事二话不说,第二天就把工资条、银行流水全打印出来交到了公司。
重新核算后,按照每个月6500的平均工资来算,同事4年的补偿金应该是(6500×4)+ 6500 = 32500元,比之前算的14000元多了将近一倍。公司这下不乐意了,说绩效、奖金这些都是浮动收入,不能算在里面。同事气得不行,直接撂下话:“要是还不按法律给补偿,咱们就仲裁庭见!”
公司看同事态度坚决,只好妥协。可这事在公司里传开后,其他员工都开始议论纷纷。有人觉得同事做得对,就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担心,同事这么一闹,以后公司会不会找理由给大家穿小鞋?要是以后遇到类似的事儿,到底是该像同事这样硬刚,还是忍气吞声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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