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男子王某是有着30年交情的老同学。赵某称,2024年4月24日,王某对她实施了“搂抱”“强吻”以及“带有性挑逗的污言秽语”等性骚扰行为;4月25日,双方通话时,王某又用性暗示语言对其进行骚扰;9月,赵某被诊断为精神障碍……
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王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综合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内容,赵某关于曾受王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盖然性,王某的行为及言语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王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女子称遭男同学多次性骚扰
起诉索赔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显示,王某、赵某系同学关系。2024年4月23日,在郑州的景区一同游玩。晚饭后,王某与赵某一同到王某租住的房屋内居住。赵某陈述,同年4月24日,王某对其实施“搂抱”“强吻”“带有性挑逗的污言秽语”等性骚扰行为。
赵某提交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4月24日上午,王某向赵某发送“冒犯了对不起。你心里不舒服一定要骂我。”4月27日,赵某发送“……我是住不起酒店还是怎么着啊,我是因为咱们老同学,我接受你的这份好意,结果这份好意接受的可真是代价太大了,又伸手又伸嘴地占便宜……我到现在都非常不爽,我都后悔我接受你这份好意。”王某向赵某发送“我那天也道歉了……”
5月2日,赵某发送视频,王某向赵某发送:“这事儿是过不去了吗?”赵某回复:“你还有脸质问我?你要是就这样还有脸有理,那是真过不去;就你干这点事,借着老同学的身份,利用30年相识情谊的信任……说你不尊重女性都太轻了,根本就不是人干的事儿……”之后,赵某多次向王某发送信息,王某未回复。
赵某提供其与王某的电话通话录音,赵某与王某于2024年4月25日晚上通话1小时16分31秒,双方通话内容涉及两性话题等。赵某称王某通过“我要把你办了”“我就是要办你”“我会让你看到人面兽心的”等性暗示语言实施骚扰达32次,赵某明确以“滚”“你不能老这么说”等拒绝23次。
又查明,赵某提交内蒙古某医院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赵某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建议系统治疗。去年,赵某将王某起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也不会骚扰自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道歉等。
二审判决:
男同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王某辩称,通过赵某递交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王某并无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且通过该聊天内容,可以认定赵某对王某未提供高档酒店住宿、未提供购买景点门票,因自费购买心生不满……赵某也在聊天过程中谈笑风生,甚至数次开怀大笑,充分说明王某并未发生违背赵某意愿的言语,而是赵某多次主动发问,带有挑逗性的词汇及问题。结合上述事实,赵某主张王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赵某陈述王某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王某主张事发当天没有任何违背赵某意愿的性骚扰行为,相关道歉仅是针对赵某对其招待不满意,综合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内容,赵某关于曾受王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盖然性,王某的行为及言语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王某抗辩赵某与王某通话时谈笑风生未受伤害,该院认为王某应遵循道德及法律要求审视自身行为,不应以赵某未明确制止即认为其行为正当,故对其抗辩该院不予采纳。
王某的行为及言语对赵某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法院综合本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王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王某不服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王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有失公允,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向赵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更为得当。赵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6月19日,法院二审判决,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王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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