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四岁的孩子正是活泼好动的年纪
孩子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追逐
不慎碰翻水桶被烫伤
责任谁来担呢?
近日,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幼儿园内幼儿被烫伤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4岁的小杰(化名)在某幼儿园就读期间,课间活动时因老师将装有高温热水的桶放置在较低的桌面上,小杰与同学追逐时不慎碰翻水桶,导致滚烫热水浇溅至其头面部、颈部、背部、左上肢和臀部。
小杰当即被送医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烫伤(浅II度-III度,中度),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近5万元,但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小杰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教师将高温热水桶置于幼儿易触及的矮桌,且课间活动时未有效看护,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十级伤残鉴定结果、相关法规及湖南省赔偿标准,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8.6万余元,扣除幼儿园已支付的4.9万元,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杰13.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这起幼儿烫伤案为所有教育机构敲响了安全警钟。幼儿天性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极弱。幼儿园必须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承担起远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像开水桶、电源插座、尖锐物品等潜在危险源,必须放置在幼儿绝对无法接触的地方,并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和使用规范。
在幼儿活动期间,尤其是自由活动、课间等时段,老师要进行有效看护和引导,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要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不仅教育孩子识别危险,更要提升全体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若因管理疏漏导致幼儿受伤,机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作者:杨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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