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烟草局接到举报夜查超市,未果后,又分别查了超市老板娘的私家车和家。超市老板娘认为烟草局无权搜查自家的车和家,还当着自家年幼孩子的面,将自家的衣柜翻得乱七八糟等,属于过度执法,先后申请复议、投诉,未果后,又将烟草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59岁的郭女士和老伴儿王先生在当地开了一家超市,已经很多年,且具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今年1月10日晚上,当地烟草局接到举报,称郭女士家的超市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遂派员前往郭女士家的超市进行检查。
烟草局的3名工作人员到了郭女士家的超市后,亮明身份后,在郭女士家的超市检查了一番,未果后,又提出再到郭女士家中“看看”。郭女士一听,当场便拒绝。
而后,其中一名烟草局的工作人员,便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劝说郭女士的丈夫王先生配合烟草局工作人员的执法。
经过劝说,王先生将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带到家中。
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郭女士家以及私家车中,翻找了一番,最终找到了一些与本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所进购卷烟喷码标识不相符的卷烟,和一些喷码标识被刮损的卷烟。遂对郭女士立案调查。
对此,郭女士解释涉嫌卷烟系合法渠道进购,只是因为临近春节,出于安全考虑,再加之超市离家走路只有10分钟的路程,便将涉案卷烟放在家中。
同时认为,烟草局无权搜查私家车和私人住宅,进入自家搜查时,还当着自家未成年孩子的面,把自家的衣柜翻得乱七八糟,超出了执法检查的限度,便与烟草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过程中,烟草局并没有接受郭女士的辩解,还让郭女士准备5000元现金准备缴纳罚款。
不过,又于3月7日,以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时未对涉案卷烟进行封存,导致该案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撤销立案并表示将同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虽然如此,认为烟草局过度执法的郭女士仍难以释怀,先后就烟草局的执法行为,申请复议、投诉,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烟草局进入其住宅搜查的行为违法。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搜查是司法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人员或处所进行的强制措施。
检查则是行政执法或日常管理中为查明情况进行的查看行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烟草局并无搜查他人住宅的权利,仅具有检查权。
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38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就算是侦查人员在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时,也必须出示搜查证,除非遇到紧急情况。
具体到本案,由于执法记录仪显示,是郭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敲门而后带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才进入郭女士家中,且在进入每个房间前,均询问了王先生本人,经王先生允许后进入。
一审法院认为烟草局的行为性质上是检查,而非具有较强强制程度的搜查。
又因,在郭女士家中找到的违法卷烟数额大、品种多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说明郭女士家存在住宅与经营场所混用的情况,烟草局的工作人员进入郭女士家中进行检查并无不当。
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郭女士家中检查过程中,出示了执法证、仅对烟草制品进行了查找,不存在不文明行为,也不存在损坏郭女士家财物的行为,并未超过合法的限度。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郭女士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郭女士表示不服,称并未将住宅当作存放卷烟的仓库使用。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的上诉意见与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其家中发现大量烟草制品的事实不符,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郭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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