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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部分还钱,不等于放弃全部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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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部分还款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人需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如签订还款协议、出具债权确认书等)放弃时效利益,否则仅部分还款行为不足以推定其放弃对全部债务的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全部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便债务人有部分还款举动,也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其放弃了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利。要认定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得有明确的依据,像签订还款协议、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债务等,实实在在地表达出愿意履行剩余债务的意思才行。
在本案中,金色阳光公司虽然归还了300万元欠款,但既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清楚表明愿意偿还剩余债务,也没有和债权人重新商量并签订还款协议。所以,仅凭这300万元的还款,不能判定金色阳光公司放弃了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权人主张的剩余债务,金色阳光公司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是法律保护债权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债务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但如果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部分还款,是否意味着放弃对全部债务的抗辩权呢?最高法明确指出,仅部分还款行为本身不足以推定债务人放弃对全部债务的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希望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必须要求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债务,比如签订还款协议或出具债权确认书。否则,债务人仍然可以对剩余债务主张时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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