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上,和解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很多人本能的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就会圆满解决。然而,和解虽然高效快捷但是其蕴含的风险点你们都知道吗?

最高法指导案例已明确:庭外和解协议不等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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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揭示了庭外和解背后隐藏的风险。

案情概述:庭外和解协议引发的执行争议

吴梅作为废品收购站业主,自 2004 年起持续向西城纸业公司出售废书。2009 年 4 月 14 日和 6 月 11 日,经两次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分别出具欠条,共确认欠吴梅废书款 251.8 万元。此后吴梅多次催收无果,遂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一审时,西城纸业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法院判决其在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 251.8 万元及违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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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2009 年 10 月 15 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了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作为妥协,吴梅放弃了利息请求。10 月 20 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予。之后,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无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而西城纸业公司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应予执行原一审判决,双方就此产生执行纠葛。

裁判要点及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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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庭外和解的风险

强制执行力缺失

庭外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这是其最关键风险。吴梅与西城纸业公司的和解协议,虽基于双方自愿签订,对解决纠纷的还款计划做出约定,但双方却未提请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该和解协议在法律层面仅相当于普通合同的效力。一旦一方不履行,如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协议还款,另一方无法直接凭借此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庭外和解协议虽是双方自愿,但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实际履行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实现便面临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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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的不确定性

和解协议的履行依靠的是双方的诚信,而诚信本身存在不确定性。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不按照协议履行的因素非常多,如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还款责任等等。这些不确定因素使得和解协议的履行充满变数,当事人的权益随时可能受损。

法律程序变得更加复杂

当一方不履行庭外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执行原判决时,会使法律程序变得更加复杂。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导致原本简单的执行程序一波三折。双方需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应对新的执行异议程序,这不仅增加维权难度,还可能导致维权成本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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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和解,善用和解

庭外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隐藏的风险也不少。各位在面临民事纠纷考虑庭外和解时,务必谨慎。我们要学会和解,善用和解,可以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详细的违约责任,加大对方的违约成本。尽量寻求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增强协议法律强制效力。

充分了解庭外和解风险并做好防范,才能让我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上走得更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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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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