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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村委会拒报宅基地申请就是违法,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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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检又放大招了!
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新鲜出炉,专门针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问题。
这批案例里有个特别典型的:
农户老李向村委会递交了建房申请材料,村委会看了看,直接出了个证明:不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到此为止。压根没往镇政府那边报。
老李当然不干了,直接把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必须按程序办事:该公示的公示,该签字的签字,该往上报的必须往上报。
经过检察院介入提出再审建议,法院最终给出了明确判决:
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这套流程里的操作,就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必须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对老李的宅基地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力直接卡住宅基地申请?答案很明确:没有!
法律早就规定宅基地审批,决定权在镇政府手里。各地把受理环节放到村委会那里,这个操作本身没问题,但村委会的角色定位得清楚。
村委会在这个过程中干的活儿—— 收材料、贴公告、签意见、往上报,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 。
注意了,这 不是什么村民自治的范畴,而是行政职责 。既然是行政职责,老百姓当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很多村委会可能觉得,我看这户人家明显不符合条件,就别浪费大家时间了,直接在村里就给拦下来。
这种想法看起来很合理,实际上是越权了。
村委会没有最终裁决权,你觉得不符合条件可以在意见栏里写明,但程序必须走完。
老李的宅基地申请被村委会直接卡住,连进入镇政府审批流程的机会都没有,这就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不管最后镇政府是批还是不批,至少要给人家一个正式的审批结果。
这个案例还有个深层次的意义—— 明确了村委会在基层治理中的职能边界。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日常工作确实涉及很多自治事务。但在宅基地审批这类事情上,村委会接受了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就得按行政管理的标准来办事。
该走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该承担的责任一点都不能推。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这个判决对广大农村地区影响很大。以前很多村委会习惯了"一言堂"的做法,觉得不合适就直接拒绝,现在必须改变这种工作方式。
村民申请宅基地,不管村委会怎么看,都得按程序办:
收到申请后要按规定公示
该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
该签署意见的签署意见
最重要的是,必须如实上报给镇政府
镇政府那边怎么决定是镇政府的事,村委会不能代替镇政府做决定。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像邮递员不能因为觉得信件内容有问题就扣下不送一样。
村委会在宅基地审批流程中,很大程度上就是个"传递员"的角色。
说白了,程序正义有时候比结果正义更重要。
即使最后镇政府也认为不符合条件,但至少人家得到了完整的审批程序,有正式的不予批准决定,这就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不管村委会给出什么理由,拒绝上报宅基地申请就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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