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足球协会

10月7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九期(20251007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评议5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和中甲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3轮,大连英博VS青岛西海岸。比赛第61分钟,青岛西海岸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争抢球时与大连英博2号队员发生接触,裁判员判青岛西海岸5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取消了罚球点球的判罚。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对本方2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不应改判取消点球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争抢空中球时,青岛西海岸5号队员手臂或腿部没有明显犯规动作,从双方接触程度来看,不构成犯规。在裁判员初始判罚球点球的情况下,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取消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大连英博VS青岛西海岸。比赛第86分钟,大连英博16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进攻时与青岛西海岸36号队员发生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6号对本方16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青岛西海岸36号队员对大连英博16号队员实施拉扯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在裁判员初始未判罚犯规的情况下,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最终决定错误。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25轮,陕西联合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11分钟,陕西联合3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上海嘉定汇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陕西联合3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触球,触球的身体部位属于规则规定的手臂范围,且其手臂处于使身体不自然扩大的位置,应判罚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25轮,广西平果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60分钟,广西平果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随后VAR与裁判员沟通后未介入。

广西平果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重庆铜梁龙防守队员踢球时先触到了球,随后接触到对方队员,无犯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转播画面显示,裁判员使用了对讲机与VAR联络沟通,在场回看区域中的屏幕也未显示比赛画面。对此,评议组作出说明:本场比赛中裁判员耳麦通讯系统受到了比赛现场附近电磁环境影响和干扰,无法正常通讯,在此情况下使用对讲机等其他设备与其他比赛官员沟通,符合VAR操作有关要求,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也属于使用VAR的比赛中必备的备用通讯设备。VAR在与裁判员建立通讯联络并沟通后,决定不介入该判罚(其标志为裁判员未作出“电视信号”手势),在此情况下在场回看区域中的屏幕不显示回看画面,仅显示赛事标识(并非有些报道所称“黑屏”),属于正常和正确情况,屏幕及画面信号并未出现故障。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25轮,广西平果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50分钟,重庆铜梁龙16号队员在边线附近对广西平果10号队员犯规,后者与场外LED广告展示设备接触后倒地,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裁判员判重庆铜梁龙16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VAR未介入。

广西平果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实施了非体育行为导致本方队员受重伤。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重庆铜梁龙16号队员的犯规属于鲁莽犯规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的程度,不应被出示红牌,广西平果10号队员受伤有意外成分。裁判员判重庆铜梁龙16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另外,经向中足联有关方面了解,本场比赛场外LED广告展示设备摆放的位置以及与比赛场地边线间的距离(3米),符合足球赛事的国际标准以及中甲联赛有关规程要求。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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