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有权对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若配偶对财产权属未提出异议,法院可依法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换言之,在被执行人无个人可执行财产的情形下,法院应全面核查其是否存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权益。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即便以配偶个人名义开设,若配偶无法举证证明该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法院可对该笔存款中属于被执行人共有部分实施冻结措施 。

争议焦点

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是否有权查询并控制其配偶名下的财产?

裁判意见

第一,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时,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张某某自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十七万余元存入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笔存款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高某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法院冻结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属于高某某的财产部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无异议的,法院可直接处置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分割共有财产,若该分割方案经债权人认可,法院可认定其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仅及于被执行人应得份额,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则应解除控制措施。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向高某某配偶释明法律规定,其对银行账户冻结行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清偿高某某所负债务。该行为可视为双方已就共有财产分割达成合意,法院据此直接执行相关财产,于法有据。

简要分析

此案例明确了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有权查询并控制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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